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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是指:1.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2.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3.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4.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5.在外地工作但子女或配偶户籍属于甘肃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含烈士、因公牺牲)。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依规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成立常设职能机构。

甘肃省成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任组长,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救援总队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教育厅、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救援总队有关人员为成员,省应急管理厅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各市(州)成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研究制定更多优待政策。

第五条 各地各级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调,搞好衔接,保证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实。

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和省外甘肃籍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省内上学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需要跨市(州)入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机构和有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七条 烈士、因公牺牲和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优先列入五年一贯制培养对象,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就读省内普通高校(不含部委属高校)的,可减免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获得助学贷款,并享受助学金。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英雄模范、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籍所在地、配偶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英雄模范、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第四章 高中(职业)教育

第十条 英雄模范、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 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 5%的标准降分录取。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任选区域内(市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可优先选择专业。

第五章 高等教育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考试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考试院协调符合投档要求的高等院校调剂录取,有关高校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降低 20分投档。

(三)平时荣立二等功、2 次三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四)在省内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甘肃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升本科考试时,可降 10 分录取;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15日前,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政治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信息统计和审核工作,并于115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每年1月份,省应急管理厅开展本地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于月底前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抄报省教育厅,并上报应急管理部。

(三)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信息下发各市(州)教育部门,市(州)、县(区)两级教育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优待对象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待对象实行计划单列,同时将相关优待政策在招生报名前15日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学校。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不含集体立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指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边远艰苦地区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甘肃省教育厅及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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