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从优待警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安英模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警心、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抚慰家属,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对象范围
(一) 全省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的子女。
(二) 全省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的子女。
(三) 全省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 全省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第三条 教育优待措施
(一)在高等教育方面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经公安部、教育部批准,可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
2.公安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对取得高考报名资格的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应届高中、中职毕业生子女,参加省内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时,可根据考生志愿注册进入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就读。
4.公安烈士子女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省属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时,可降10分录取;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省属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时,可降5分录取。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就读省内普通高校(不含部委属高校)的,可减免学费和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二)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20分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降 10分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时,可根据考生意愿注册就读省内中等职业学校,优先列入“五年一贯制”培养对象,入校后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三) 在义务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四) 在学前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四条 每年1月,省公安厅组织各市州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本地区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并于1月底前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并抄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每年2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将符合条件的当年入学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印送教育部办公厅。
第六条 每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将符合条件的当年入学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转发省教育厅。
第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抓好落实。
第八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家庭解决后顾之忧。
第九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若申请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保送程序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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