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关于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的通知》等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所称军人子女,是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现役转改文职人员子女。本措施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边远艰苦地区和特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地要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绩效和双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硬性指标,定期组织评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优待资格审核,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审批。有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公示后,于每年5月中旬前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提报需求、转递数据口心自、。
第五条 省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归口汇总需求,原则上在
当地办理入园入学(转学)、中高考优待等业务期间,集中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优待资格证明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本单位公函,会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育优待落实计划;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有关学校(幼儿园)抓好落实,监督纠治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 县(区、市)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负责承办学前教育和小学阶段优待需求;市(州)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承办初中和高中阶段优待需求;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承办高等教育阶段优待需求;省直学校和市直学校优待需求,分别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承办。相关优待事项办结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省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回复相关单位或家庭。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和省双拥办结合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选建立军人子女优待落实联合督导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限期整改,视情通报、约谈;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扣除当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项目分值。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八条 军队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卫生防疫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军队幼儿园教师可以参加驻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 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 部队幼儿园在招收本单位人员子女基础上,对其他单位军人子女应收尽收,并享受办园单位子女同等待遇;空余学位应招收周边地方人员子女。
(二) 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获得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普惠性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军人子女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优先安排小学或初中就读,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享受优待政策入学。
(一)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
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 人的 ;
(二)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
(三)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
(四) 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第十二条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的军人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其他军人子女义务教育,在驻地或户籍所在学区(片)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虑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办理所属中小学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事项。
第四章 高中(职业)教育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当年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 作战部队 人的 ,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或者相应层级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当年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三)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以及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五条 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
第十六条 军人子女可任选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五章 高等教育
第十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 烈士子女,录取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 平时荣获二等功、2次三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
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立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边远艰苦地区、军队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后财〔20巧〕1268号、军后财〔2016〕22号和后财〔2009〕116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市(州)可依据措施细化完善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具体办法。甘肃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双拥办按职责做好本措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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