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和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就读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对接数据,及时更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
第六条 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各地各高校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条 各地各校在具体认定工作中,参照困难因素,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可分档认定,最多不能超过三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宣传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于每年秋季学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交学校资助部门。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样表自行制定认定申请表,但必须能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调整。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参与评定的工作人员要签订学生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校认定工作机构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党校等单位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人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的通知》(甘教财﹝2007﹞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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