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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含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各类聘用制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校级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中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师风各项规定要求,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师风各项规定要求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或累计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半年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单位)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单位)出具的注册期内近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等项目人员,不执行试用期规定的除外)。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三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与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学校(单位)。学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单位)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单位)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初审结论;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复核结论;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注册终审结论。

第十六条 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次定期注册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定期注册工作时间的总体安排,科学合理设定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县(区)级初审、市(州)级复核的各工作环节时间,在各环节时间内完成工作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仍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经县级初审、市(州)级复核、省级终审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依据终审结果,将申请人定期注册结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该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并加盖公章验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未按期并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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